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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药店被罚18万元,是因为监管部门“以暴制暴”?

2022-03-04 15:52:32      来源:药店学堂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四川一药店因销售过期药,被罚18万元。

  1年内两次销售过期药

  据了解,在“春雷行动2022”中,四川达州万源市市场监管局加大对农村药店的监督检查力度。

  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一药店部分药品超过有限期,便立案调查,后发现该店在2021年1月28日曾因相同原因被处罚。

  也就是说,该药店两次违法售药,且间隔时间不到1年。

  根据《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下文简称《规则》),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中药饮片除外),或者因违反同一领域法律、法规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予以从重行政处罚。

  当地监管部门认为该药店符合从重处罚情形。

  另外,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过期药品为劣药;销售劣药,最低可罚款10万元,最高可罚款20万元。

  《规则》指出,适用从重处罚的,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70%(14万,不含本数)至100%(20万,含本数)予以处罚。

  最终,监管部门对该药店给予18万元的行政处罚。

 

  多个省份支持从重处罚

  除了四川以外,浙江、山东、湖北等省份发布文件,规定一年内实施两次相同违法行为的药店应从重处罚。

  2021年7月,山东市场监督监管局发文表示,一年内两次以上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两年内三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应从重行政处罚。

  2021年8月,湖北药监局印发《湖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表示,一年内因违反药品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中药饮片除外),或者因违反同一领域法律、法规承担刑事责任的,应从重行政处罚;适用从重处罚的,按照最高罚款数额的70%至100%予以处罚。

  2021年12月,浙江发布《浙江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十二个月内因同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的(中药饮片领域和可以依法免除责任的除外),可以从重行政处罚。

 

  监管部门一昧从重处罚?

  有的药店人可能会说,药店不好做,监管部门只知道检查、罚款,一罚就是十几二十万,现在还要从重处罚……

  不过,大家留意到了吗,上述省份界定符合从重处罚情形的时候,都提到了两点:

  (1)时间:1年内

  (2)频率:2次及以上

  换言之,监管部门并不是对所有违法行为都采用从重处罚的处理方式。

  以《规则》为例,对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等13种行为,监管部门是可以采用从轻行政处罚的。

  另外,河南、重庆、湖北、浙江、江苏、甘肃、芜湖、青岛、连云港、安阳等省市均已出台《免罚清单》制度。

  若药店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但实属无意且未造成危害后果,可免行政处罚。

  2021年8月,在黑龙江“药店销售劣质北柴胡”一案中,监管部门根据药店相关采购记录、验收记录、商品销售单等信息,认为药店从厂家购入、销售劣质“北柴胡”为事实。

  但是,监管部门也查证了,生产北柴胡的中药饮片厂家为合法购药渠道,药店为合法药品经营企业,该药店并不是故意销售劣质药品。

  因此,该药店最后被免去行政处罚,只是停止购入、销售劣药“北柴胡”并没收违法所得。

  如果说,从轻处罚、免罚机制是监管部门给无意犯错的药店改正机会,那从重处罚则是告诫药店:不要把宽容当作纵容,有错要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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