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某药店人举报“黄码”人员,获得现金奖励!
1、黄码顾客拒绝配合药店人
根据广西百色政府官网的消息,3月15日,田阳百育镇防控办接到群众举报。
举报人是一名药店工作人员,一名顾客到其所在药店购买药品;药店人查验健康码的时候,发现该名顾客的健康码是“黄码”。
然而,药店人询问顾客的个人信息和行程时,对方并没有配合回答记录。
考虑到顾客可能存在从中高风险地区返回的风险,该名药店人立即将此情况向镇防控办反映。
接到举报后,镇防控办迅速反应,联合交通、公安等部门了解、掌握该顾客具体信息和行程。
经核实调查,“黄码”顾客确实从管控地区返回。
根据百育镇发布的通告标准,3月16日上午,百育镇党委政府领导到华仁堂药店给热心举报店员颁发奖金。
图片内容来源于田阳百育镇官方公众号
政府领导十分赞赏该药店人的行为,并表示:“感谢您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希望您再接再厉!”
2、多地实行疫情举报奖励机制
除了广西百色以外,浙江、安徽等地均实行疫情举报奖励机制。
<<<<<浙江-台州
发挥“哨点”作用,最高奖励5万
鼓励零售药店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对主动报告、对防疫工作作出贡献的药店,按照2021年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实行疫情防控举报奖励的通告(9号)》标准给予最高50000元的奖励。
对因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小门管理不到位或者漏报、迟报、瞒报相关信息,对相关零售药店和人员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造成危害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
药店发挥“哨点”作用,最高奖励3万
零售药店严格落实“一退两抗”购药信息实名登记并上报。
经核实,服药人诊断为无症状感染者、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的,对首次上报信息的零售药店每例奖励30000元。
购买“一退两抗”药品未实名登记上报的,经查证属实,普通线索给予1000元奖励,重大线索给予2000元奖励。
<<<<<河南-洛阳偃师
举报药店销售退热药品的,奖励500元
根据偃师公安发布的消息,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每条线索给予100—1000元的奖励。
需要注意的是,举报药店售卖退热药品的,经查证属实,每条线索给予500元奖励。
另外,药店人若举报未主动报备有中高风险地区、境外旅居史人员的,私自接纳、容留上述人员隐瞒不报的,经查证属实每条线索给予500元奖励。
从上文可以看出,有关部门在加强药店检查管理的同时,也鼓励药店担起抗疫责任,发挥哨点作用。
3、药店违规,被吊销经营许可证
最近,广东省东莞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零售药店违反疫情防控要求典型案例,3家药店由于违规售药、未记录完整购销流程、未登记购买退热药品人员的信息等行为,被吊销经营许可证。
以案例一为例:
2022年2月8日,东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某药店销售“999®复方感冒灵颗粒”(咳嗽感冒类药品)没有购进记录,也未按照疫情防控规定录入省购药人员信息登记报告系统,构成未按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的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1日,执法人员发现其销售“感康®复方氨酚烷胺片”等咳嗽感冒类药品仍然没有购进记录,销售处方药“科洛欣®葡萄糖注射液50%”没有处方,构成未按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另外,该药店于2022年2月10日至2022年2月13日期间未严格落实对进店顾客开展“三查验”(部分顾客全程未戴口罩、未测量体温、未出示健康码及行程卡)。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多次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拒不改正,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警告并吊销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
由此可见,药店人要做好自己手头上的工作,落实有关防疫措施,不可违规售药,否则将面临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风险。
如果遇到不配合工作、可能影响防疫管理的顾客,药店人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